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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学校文件

荆楚理工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荆楚理工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学校各项业务需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资金承受能力,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或者建设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新增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对于资产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单位,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校园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对学校资产配置进行经费总额预算管理。负责审核并落实各单位(部门)资产配置的经费来源,参与新增资产合同的会签。并根据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资产验收单和入库单等相关凭证办理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编制并上报学校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各项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称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及家具,是指普遍使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两用资产”配置申报。

“两用资产”是指既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公用同时又可用于私人、家庭生活等民用性强的设备、家具等资产,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微波炉、电磁炉、咖啡机、冰箱、电视等。“两用资产”的配置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经济实用,与单位(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建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按照《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业务用房、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车辆配置按照国家、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申请使用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必须随同财务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各单位(部门)依据资产存量及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资产配置标准、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求,按照科学合理适用原则,结合财力情况,于每年630日前按资产分类情况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申报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二)各单位(部门)购置科研教学类新增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汇总数,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明细采购配置。

(三)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各单位(部门)申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整理汇总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将审议结果作为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报省财政厅(每年9月底前完成)。

(四)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产配置预算(一下)金额,结合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计划再次复核并确定资产配置预算明细,会同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确定经费来源,作为学校预算上报省财政厅(二上)。

(五)各单位(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结合工作实际,依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合理申请资产配置事项,按照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及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六)各单位(部门)完成新增资产采购程序后,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签供货合同,并参与资产的验收,大型(额)设备或需安装设备等需进行结算审计的,由审计处出具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七)资产使用单位根据验收单、资产发票、资产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员通过校园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新增资产登记申报。

(八)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使用单位新增资产进行审核,办理入库登记,开具资产入库单。

(九)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依据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资产入库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进口资产的配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配置的办公类资产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见附表1);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涉及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需提交《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表2);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纳入资产配置预算,利用发改部门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购置资产的,按发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配置账务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新增资产应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用项目资金开支的新增资产必须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用非项目资金开支的新增资产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大型(额)设备或需安装设备需审计的,由审计处出具项目结算审计报告。使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通过校园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按实际成本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购置(建)、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学校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的具体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组织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学校应当实行资产配置公示制度,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行为,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

2.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